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以及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要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保部门要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
二、调整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环评等级,严禁越级审批、拆分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审批关,严格执行国家“四个一律不批”的要求,坚决防止和避免国家明令淘汰落后产能和环境污染严重项目的审批建设。为强化对涉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化工、制浆造纸等重污染项目的环评审批和后续监管,对除国务院环保部门审批以外的我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如下调整:
(一)铅酸蓄电池生产与组装,再生铅,铅锌矿采、选与冶炼,铅合金生产与加工,以铅为主要原料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以及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处置、化工废液(渣)等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报省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