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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


  三、认定条件

  (一)出口基地面积达到保护地连片种植50亩以上,大地种植园区3000亩以上。

  (二)出口基地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出口基地备案证明。

  (三)出口基地须具有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农产品出口供货合同,并提供贸易公司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且年出口贸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出口基地建设的统筹指导。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制定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规划和总体目标,确定出口基地建设的产业布局和区域重点,根据出口基地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口基地建设的组织推进和分类指导。

  (二)优化出口农产品结构。鼓励发展优质、安全、健康和原产地标识注册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推进出口农产品由初级产品向精深加工产品转化,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种子种苗、技术研发、标准化生产设施、产品质量检测与认证以及创立品牌等政策支持力度。

  (三)积极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建设。根据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农产品准入标准,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在生产、加工、流通领域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等质量管理规范。

  (四)加大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组织出口企业和出口基地负责人参加国(境)外农产品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引导企业建立境外营销机构,采取委托、代理等形式,建立产品营销网络。巩固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周边市场,扩大欧盟、美国等欧美市场,大力开辟大洋洲、非洲等新兴市场。

  (五)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管。不断增加投入,加快出口农产品检测设施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加大检测力度。推进农产品检验检疫逐步实现由对产品的检测监管向生产过程的监管转移,由主要依靠每批检验向加强基地适时检测转移,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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