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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就近实施属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承训学校具体实施。教育培训任务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育质量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承担。
  (四)鼓励自谋职业与保障安置相结合。鼓励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现行安置政策执行,即: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农村退役士兵培训后推荐就业或市场自主择业。
  三、切实加强教学管理,搞好就业服务工作
  (一)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经毕业(结业)考试合格,由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颁发毕业(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坚持科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区县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三)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人才、劳务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和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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