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稳定就业的具体举措,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区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二、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退役1年内免费参训。2010年冬季及以后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市城乡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下同),在退出现役1年内,都可自愿参加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主选择教育培训项目。符合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根据区县有关部门发布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参加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和培训。职业教育期限一般为2年,职业技能培训课时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