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置用房建设。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2011年9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
(三)考核验收。省政府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对各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年度考核验收优秀的省辖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省辖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年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省级配套、奖补资金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之一。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引导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或变相增加容积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把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出售收入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提取比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省辖市要积极申报,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与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的合作,建立信贷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税费优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