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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大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重点推进铁路系统棚户区、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及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以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城市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改造资金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给予支持,棚户区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三)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严格执行套型面积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努力做到经济性与功能性有机统一。增加省辖市本级建设规模,并从便利居民生活出发,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可继续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路子。

  (四)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四、方法步骤

  (一)分解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与省辖市政府沟通,做好目标任务分解工作。召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递交目标责任书并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二)落实项目。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审联批,尽快完善建设手续,确保项目及时落地。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1)2011年4月底前,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

  (2)2011年5月底前,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2011年6月底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

  (4)2011年9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

  (5)2011年12月底前,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的50%以上。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拆迁补偿安置。2011年4月底前,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取得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等前期工作。2011年6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组织实施拆迁。2011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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