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税务统一代征后,工伤保险缴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基金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每月10日前开具支出通知,将基金列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拨付县(市、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基金余额和基金需求,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提出各县(市、区)下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市财政复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基金下拨各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当月用款计划。
(四)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后,市级按照规定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五)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按《漳州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漳政[2004]综163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及漳政〔2004〕综163号规定执行,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451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每例超过六万元的须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各县(市、区)工伤职工经医院建议需转往漳州市境内、外医院就医的须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和《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03号)执行,配置的类型、价格须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再安装,超标安装的费用自负。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管理。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加快工伤保险软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行漳州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信息内部网络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