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辖区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劳社〔2007〕249号)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漳劳社〔2009〕19号)规定执行,即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
四、基金管理和人员经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实行“核定收入任务、收支全额缴拨、基金短收自负、超收适当奖励”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入任务”即在省政府下达我市扩面征收任务后,随即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同时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基金征收任务的视为完成征收任务,否则视为未完成任务;“收支全额缴拨”即当年基金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当年基金支出全部由市级下拨;“基金短收自负”即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担,每年由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结算后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直接将短收基金收回,短收基金的计算=基金收入少收数+(扩面任务少完成人数×不少于两个月的人均缴费数)(2010年按2个月计算,以后年度视基金收支情况另行确定);中央苏区县和特别困难县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超收适当奖励”即对当年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收入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结合其当年基金支出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历年结余资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部分,资金暂留在当地,具体金额由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基金财务审查结果确认后下文通知。各县(市、区)确需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的,需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实行税务统一代征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区)收入户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的基金全部上解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于月末将全部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每月余额应为零。条件成熟时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入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