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林木行为
各地要把杜绝非法采伐林木行为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级政府要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建立常态护林队伍。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法判卖青山、滥伐盗伐林木、乱采乱挖大树负有发现、制止并及时报告的监管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源头、木材运输、企业收购负责全程监管,依照林业法律法规管死源头,卡住流通,管住收购;要加大木材流通领域检查力度,积极开展流通检查,形成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木材运输检查体系;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查处的无证采伐、无证运输、无证收购的木竹,一律予以没收,统一拍卖,严禁以罚代放,属刑事案件的,必须移交森林公安查处,严禁以罚代刑。
四、严格责任追究
要严格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森林超限额采伐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一年内县(市、区)出现全省通报乱砍滥伐案件和乡(镇)出现二起以上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的,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人员,因采伐设计不准确,导致过量采伐林木达到滥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的,或因伐区监督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超伐区、超数量采伐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林木采伐量减少、林业规费收入下降的实际情况,科学测算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缺口,相应增加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经费。各级政府不得向林业部门下达育林基金和林业执法罚没收入指标,同时,保证林业执法机构办案经费,确保森林公安经费执行地方公安同等标准。要切实加大对国有林场扶持力度,因禁伐和限伐引发的国有林场收入减少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确保国有林场正常运转。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建设绿色生态鹰潭。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明显改善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村民事务理事会、村规民约在保护森林资源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建设林农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要重视和强化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森林公安、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队伍力量,不断改善其执法条件、执法环境、执法水平、执法效率,增强和提升林业执法单位的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