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全力扩大信贷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并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七、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应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小项目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和扶持奖励政策,及时解决中小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责。继续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九、强化项目带动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的发展规划,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予以倾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项目的策划、筛选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为支撑,以项目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