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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0〕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中小企业。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

  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与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三、继续鼓励全民创业。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开通创业信息服务网,加大市、县创业基地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贯彻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在城镇落户和创业服务等鼓励创业政策,突出抓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发展家庭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整合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完善扶持机制和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信用担保、优化结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协作配套、集群发展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要尽快作出安排,制订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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