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我市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提出本意见。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市政府对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实行统一管理、有偿调剂。由市财政投资的项目按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验收合格的市财政投资以外新增耕地指标调剂补偿按以下办法施行:
(一)用于本县(市、区)补充耕地的,由本县(市、区)自行补偿,市政府不予补偿。
(二)用于全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由补充耕地指标所在县(市、区)政府出具意见,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进行指标储备,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复调剂。市财政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调剂指标按照水浇地1.2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标准拨付补偿资金。
三、各县(市、区)要挖掘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可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
四、补充耕地项目投资来源除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外,也可本着风险自负原则自筹资金和社会投资。自筹资金和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由所在村以村委会或个人、企业、用地单位名义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市国土部门批准立项。财政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时应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五、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权属不清、面积不实和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次生污染及报件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六、财政先期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项目实施单位;社会资金和村委会利用自筹资金开展的补充耕地项目,由所在村委会或投资者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