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目竣工后,经所在县(市、区)初验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500亩以下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财政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自筹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新增耕地面积500亩(含)以上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向省国土厅申请验收。
八、市财政拨付的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用,由县(市、区)设立专户,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提取一定比例资金(1000万元以下按10%、1000万元以上按8%)拨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用作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前期调查、测量、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监理费用、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
(二)按照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决算,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费用。
(三)结余资金可用于耕地保护专项支出、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表彰奖励等。
九、每增加1亩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含市外易地补充耕地),市财政按照水浇地1.2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标准(或易地补充耕地费)总费用的1%拨付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作为工作经费。
十、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对全市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各县(市、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资料对本辖区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并做好更新工作,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评估耕地开发潜力,编制可开发耕地项目,建立本级补充耕地项目库并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资料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确保补充耕地及时立项开垦到位。
十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向本市以外区域调剂。补充耕地项目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