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制定并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2.创新发展。深化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办学活力。3.优质发展。加强民办学校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4.规范发展。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制定学校(院)章程,规范财务管理,探索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监管制度建设。5.科学发展。严格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健全民办教育办学评价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民办教育风险防范机制。
三、落实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
(六)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充分发挥江苏民营经济优势,引导和推动民办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教育。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在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在资金投入、设备添置、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扶持。
(七)落实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由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金融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综合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八)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明确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开展分类登记。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