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维护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才引进计划,与公办学校在人才引进上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培养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交纳有关社会保险。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任教,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同类同层次学校间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十三)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职责,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四、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须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活动。民办学校校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决策前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推行董(理)事会、行政、党委三方成员双向进入机制;落实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制度;试点向其他民办学校委派党组织负责人。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五)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民办学校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民办学校要积极引进优秀人才,聘请管理能力较强的校长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名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民办学校要不断加大教育教学投入,加强教育教学及实习实训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增强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争创特色品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