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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明显滞后的;

  (四)受到预警通报或区域限批后,不认真落实预警调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

  (五)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节能减排工程资金情况的;

  (六)监管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或项目严重超概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成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或影响污染减排任务完成的;

  (八)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有关节能减排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问责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视具体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多次被问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干部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节能减排工作的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城管、审计、统计、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问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机关,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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