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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联席会议研究的问责对象涉及成员单位的,该单位及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的检查考核内容提交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需要实行问责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城管、审计、统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问责的,提交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后,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问责决定:诫勉谈话由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谈,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城管、审计、统计等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由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廉政档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干部的问责情况记录在案,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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