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边界线。双方乡(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参照历史习惯线,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图和林权发证以及有关双方边界争议调处结果等有效材料为基础,在现有最新版的1:10000地图上草绘出乡(镇)边界线走向,在县(市、区)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0000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四)实地勘定边界线并设立界桩。由县(市、区)勘界办统一组织相关乡(镇)实地进行联合勘定边界线和埋桩工作,除乡(镇)级边界线与省、县边界衔接处可不埋设界桩外,乡(镇)相邻边界线三交点应埋设界桩,边界线上设立界桩的数量由县(市、区)视情况自行确定。界桩的规格及要求,按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裁定。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要及时调处,不可回避矛盾,久拖不决,使矛盾升级或复杂化。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期间,对有关乡(镇)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勘定的争议界线,由县(市、区)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裁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裁定书。
(六)起草边界线协议书。实地勘界埋桩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他条款、附图。协议书中注明边界线走向以双方标绘的地形图为准,不再用文字描述。
(七)联合上报审批。协议书以及附图等有关勘界成果经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协议书及附图原件,按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勘界办公室统一汇总,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成册存档,并组织制作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图向社会公布。
(八)明确工作时限。2011年完成60%乡(镇)勘界工作任务,2012年完成剩余40%的勘界任务,并做好收尾工作。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