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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通知
(工商合字[2010]260号)


各市工商局:

  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已公布,于11月13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培训。

  在2008年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8号),但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关于查处利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同时被废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一直处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状态。因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出台,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武器,也为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为了尽快、及时、全面地贯彻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各地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向相关部门、媒体和领导宣传的同时,要抓紧时间,组织辖区内合同监管人员,进行一轮学习和培训,首先领导干部要熟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内容,领会要义;其次广大工作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熟练运用;第三是要让相关领导、部门和企业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有一般性了解,要让社会舆论形成一个导向,就是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把握规定,正确实施。

  各地在适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时,要注意把握其调整的范围和内容:按照《合同法》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的规定,以合同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标准,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合同行为监督管理的界限,因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排除了危害特定他人等公权力不宜介入的合同违法行为。概括起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二是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三是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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