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即时送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选派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经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收到书面报告后,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同时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备案后,应在指定媒介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