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投标的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过程、合同签订等)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绿化工程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养护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绿化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二)项目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绿化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进入具有规范化的全过程监管能力的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直接发包的需书面告知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且熟悉绿化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进行招标登记,并在有形市场或同时在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二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