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由省农委颁发的《农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作为各县聘用村级农民技术员的重要依据。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参训学员不能获得证书。
七、资金来源
(一)部级资金。农业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中,每县5万元农民培训经费用于农民技术员培训。2010年37个示范县合计185万元。县农委负责组织培训并支配经费。
(二)省级资金。每年从省农业科技推广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民技术员培训。2010年拿出90万元用于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计划为30个县培训900人,每人1000元。资金由培训机构支配使用。
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学员食宿费、交通费、旅差费、教师讲课费、材料费、占场费、参观考察费、实践操作费等。
八、培训管理
(一)组织实施。示范县农民技术员培训由县(市、区)农委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开招标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其它县市培训由省农委统一组织实施,由相关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县市农委负责学员筛选和调动。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需求调研、教师聘用、制定教学计划、编写培训教材或资料、制定考核考核办法、组织教学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建立档案。各培训机构和县(市、区)农委要建立学员档案,一式三份,一份上报省农委科教处,二份分别存档,以便训后跟踪服务和聘用。
(三)建立制度。县(市、区)农委要建立学员筛选、公示制度,培训机构要建立班级管理制度、考核发证制度等。
(四)检查验收。示范县培训由示范县农委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验收,省农委进行抽查,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在示范县末位淘汰综合评比打分中,农民培训部分视为零分。其它县市培训由省农委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验收,没有完成任务的,今后三年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九、人员使用
经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农民专业技术员资格证书》的农民,作为今后聘用农民技术员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依据。县(市、区)农委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支持,大力推广农民技术员做法,鼓励和调动农民技术员参与农技推广工作的积极性。
附件2:
2010年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计划(非示范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