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现有钢铁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抓紧牵头制定《河北省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初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要采取措施使其逐步退出市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钢铁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七、推进钢铁工业节能减排
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和完善废钢铁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短流程炼钢,提高“三废”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鼓励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并网政策,省有关部门要抓好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建设,落实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推进节能降耗对标行动。
八、完善约束激励政策
继续对落后钢铁生产设施执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差别电价、水价征收和奖惩等可操作性措施,加强对实施差别电价、水价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能耗限额标准、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钢铁产业能耗和排放标准的企业及装备实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对企业用电采取限制措施,到期不达标者一律强制关停。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钢铁规划布局的兼并重组、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供给、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实行钢铁建设项目问责制
以各地确认的钢铁企业主体装备数量为基准,今后凡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规钢铁建设项目,对所在地政府进行问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附:河北省重点工作分工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重点工作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