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定有序淘汰落后钢铁产能
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电)炉,有关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及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对未完成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规定。将淘汰落后产能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50号)规定,对淘汰落后工作进行考核,对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支持钢铁企业升级减量改造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钢铁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好的地区实施先拆后建的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可优先予以核准、备案。鼓励支持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投资钢铁生产企业。
五、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和搬迁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制定全省钢铁产业布局规划,促进钢铁生产能力向沿海、资源和市场优势明显的地区转移,进一步优化全省钢铁产业布局。把省内所有钢铁企业纳入调控范畴,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有序发展。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支持全省各类钢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支持河北钢铁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培育3至5家具有较强实力和明显竞争优势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到“十二五”末,全省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减少到10家左右;力争省内生产规模排名前5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省产量的比例由2009年的48%提高到2015年的75%以上。鼓励支持上下游产业链重组,创造重组整合新优势、新途径、新模式,推动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迈上一个新台阶。对具备重组条件不积极参与重组的钢铁企业,不允许其落后产能就地改造,并采取收缩信贷、限制供电等措施,促其退出钢铁行业,确保钢铁产业重组顺利进行。有关设区市政府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将本地2010至2011年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