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根据1999年8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2002年5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规定,为了实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界线,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塔国界联合勘界委员会,本着平等协商、相互合作的精神,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勘定了国界线。今后,国界线的确切位置应以本议定书及1∶50000比例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界地图》(以下简称国界地图)(附件一)为准。
双方深信,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决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法律基础是:
1999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
2002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200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第二条
双方勘定的国界线起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中规定的三国国界交界点,终点为萨雷阔勒岭山脊线上克克拉去考勒峰(波瓦洛—什韦科夫斯基峰)的5518.5米高地。勘定的国界线长度为494.953千米。国界线走向和界标位置的详尽叙述记载于本议定书第二部分并标绘在国界地图上。
第三条
一、双方在勘定的国界线上共设立了93个界标,101颗界桩,其中单立界标86个,双立界标6个,三立界标1个。中方竖立了52颗界桩,塔方竖立了49颗界桩。
二、为了准确标示国界线,界标竖立在以下地方:
(一)国界线方向急剧变化的主要地段;
(二)国界线与道路的相交处;
(三)国界线实地不易确定的地方;
(四)边境地区居民生产活动活跃的地方;
(五)内河与界河的交汇处;
(六)界河的河床可能改道处;
(七)水陆界相互转换地段。
三、界标包括单立界标、同号双立界标和同号三立界标。单立界标由一颗界桩组成,竖立在国界线上;同号双立界标由两颗界桩组成,竖立在界河两岸或水陆界相互转换处,其所标示的定位点,是指两颗界桩的连线与国界线的相交点;同号三立界标由三颗界桩组成,竖立在内河与界河交汇处,其所标示的定位点,是指两条相交河流水流中心线的相交点。
四、中方竖立的界标包括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规格界桩,桩面上均镌刻国名、界桩编号和实地勘界起始年份(2006),大型界桩增加镶嵌中国国徽。大型和中型界桩材质为花岗岩,小型界桩材质为不锈钢,基座均为钢筋混凝土。
塔方竖立的界标包括基本界桩、锥形界桩和垒石堆界桩三种规格,桩面上书写界桩编号,基本界桩镶嵌塔吉克斯坦国徽。基本界桩材质为钢筋混凝土,基座为混凝土。84号界桩的基座为钢筋混凝土,表面镶嵌大理石。锥形界桩由金属制成,基座为混凝土。垒石堆界桩为混凝土基座,表面堆放石头。界桩的具体规格和式样见附件一。
五、界标号按由北向南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单立界标的编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双立界标的每颗界桩的编号由界标的编号加(1)或(2)表示;三立界标的每颗界桩的编号由界标的编号加(1)或(2)或(3)表示。
六、每一个界标的坐标和高程在《界标登记表》(附件二)、《界标坐标和高程一览表》(附件二)里均有详细记载。
七、界标坐标和高程的测量采用GPS定位法、1942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界标平面坐标和高程测定的中误差不超过±5米。
第四条
国界地图共23幅,由双方于2009年共同出版,分为中俄文版和俄中文版。
国界地图的测制宽度为国界线两侧各3至5千米。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提到的任何两点之间的距离是在高斯—克吕格投影上的平面距离。相邻界标之间的国界线为直线时,国界线的长度根据相邻界标的平面直角坐标计算求得。其他地段的国界线的长度从国界地图上量取。国界线的长度取至0.001千米。
相邻界标或界桩之间的距离根据其平面直角坐标计算取得,双立界标或三立界标的界桩至国界线的距离通过实地测量取得,均取至0.1米。
双立界标和三立界标与相邻界标之间的国界线长度以上述界标所标示的定位点为起止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