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得知主管当局做出的所有命令、指示或建议;
(c)就下列文件的编写参与协商,并能接触这些文件;
(Ⅰ)安全报告;
(Ⅱ)应急计划和程序;
(Ⅲ)事故报告;
(d)就预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态发展的做法和程序,以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遵循的应急程序,定期地得到指导和培训;
(e)在其工作范围内,并在不会处境不利的情况下,对根据接受的培训和经验而有正当理由认为重大事故迫在眉睫时,采取纠正行动,并在必要时中断活动;并酌情在采取此种行动之前或之后,立即通知其直接上级或发出警报;
(f)同雇主商讨他们认为能够产生重大事故的任何潜在危害,并有权向主管当局通报这些危害。
第21条
在重大危害设置现场工作的工人须:
(a)遵守重大危害设置内同预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事态发展有关的所有作法和程序;
(b)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遵循一切应急程序。
第六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
第22条
当危害物质、技术或工艺因潜在重大事故根源在出口会员国中被禁止使用时,该出口会员国须使任何进口国能够获取有关禁止使用情况和原因的资料。
第七部分 最后条款
第23条 批准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24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25条 解约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26条 向会员国通报批准情况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27条 通知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