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
(2001年4月27日以MEPC.95(46)号决议通过,2002年9月1日生效)
1 原第13G条由下文取代:
“第13G条
防止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
(1) 本条应:
(a) 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 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及
(b) 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 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
(c) 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 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 (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 规定,且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 定。
(2) 就本条而言:
(a) “重柴油”系指除那些当按本组织接受的方式试验时,在不超过340:C时 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 “燃油”系指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 的用作产生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 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
(a) “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 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 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 舶;
(b) “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 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 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 ;
(c) “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上述(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
(4) 适用本条的油船应根据下表规定的年份,在不晚于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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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船类别 │ 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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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类 │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3年 ┃
┃ │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船舶,2004年 ┃
┃ │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1978年、1979年和1980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1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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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类 │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3年 ┃
┃ │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船舶,2004年 ┃
┃ │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 ┃
┃ │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 ┃
┃ │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 ┃
┃ │1984年交船的船舶,2010年* ┃
┃ │1985年交船的船舶,2011年* ┃
┃ │1986年交船的船舶,2012年* ┃
┃ │1987年交船的船舶,2013年* ┃
┃ │1988年交船的船舶,2014年* ┃
┃ │1989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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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类 │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3年 ┃
┃ │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船舶,2004年 ┃
┃ │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 ┃
┃ │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 ┃
┃ │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 ┃
┃ │1984年交船的船舶,2010年 ┃
┃ │1985年交船的船舶,2011年 ┃
┃ │1986年交船的船舶,2012年 ┃
┃ │1987年交船的船舶,2013年 ┃
┃ │1988年交船的船舶,2014年 ┃
┃ │1989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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