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缔约双方保留拒绝其认为不受欢迎的船员入境的权利,即使其持有第八条所述证件。
第十一条 船舶管辖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一般情况下,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干涉缔约另一方船舶的内部事务,缔约任何一方的司法当局也不应对在其境内停留的缔约另一方船舶上的违法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违法行为的后果涉及到缔约一方的领土;
(二)违法行为危害了缔约一方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三)违法行为涉及到不属于该船船员的人员;
(四)缔约一方为取缔非法贩运毒品或麻醉品而采取措施。
二、在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缔约一方的有关当局如欲对在其境内的缔约另一方的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正式调查时,应事先通知该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或船长,并为该代表或官员与该船联系提供方便。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在采取行动的同时通知。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一方根据其国内法拥有的监督权和调查权。
第十二条 遵守缔约另一方国内法
缔约一方的船舶以及该船的船员、旅客和货物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现行的国内法,特别是关于海运安全、船员和旅客停留和离境以及货物进出口和存放的规定。
第十三条 税收和汇寄
一、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一方航运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的税收或免税问题应由缔约双方另签协议予以规定。
二、缔约一方航运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获得的收入,可以缔约双方相互接受并能兑换的货币结算。该收入可用于支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发生的费用,或可根据适用的货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汇出。
第十四条 海上事故
一、如果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领海或其他水域发生事故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缔约另一方的有关当局应对该船舶及其船员、旅客和货物提供与本国船舶同样可能的救助和援助。在处理海运事故时,应遵守缔约双方均接受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决议中确立的原则。
二、如果缔约一方船舶遇险或发生其他事故,从遇险或遇难船舶卸下或救出的货物、设备和其他财产需要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临时存放时,缔约另一方应按照本国有关国内法尽可能作出必要的安排,以便利该临时存放。只要这些货物、设备和财产不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用于消费或销售,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任何关税和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