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长为150m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780kg/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并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当其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能在所有装载状态下承受住第一货舱进水,并能在如第3款规定的令人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应按照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本要求。
3.按照第6款的规定,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满足经A.514(13)号决议修正的A.320(Ⅸ)号决议的附录“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条款”规定的平衡状态。假定的进水只需考虑货舱处所进水。载货舱的渗透率假定为0.9,空舱的渗透率假定为0.95,除非将进水舱内货物所占体积的渗透率取为该货物的实际渗透率,而货舱其余空间的渗透率按0.95计算。
4.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已按照1966年4月5日通过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7)条勘划为减少干舷的散货船,可视为满足本条第2款的要求。
5.按照经第A.514(13)号决议修正的第A.320(Ⅸ)号决议通过的“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条款”第(8)款规定勘划为减少干舷的散货船,可视为满足本条第1或2款的要求,如适用。
6.按照《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中第27(8)条规定勘划为减少干舷的散货船,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符合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5条 散货船的结构强度 (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
船长为150m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000kg/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在所有装载和压载状态下,并计及因货舱进水而产生的动力效应,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能承受住任一货舱进水,并应参照本组织认可的建议。
第6条 散货船的结构要求及其他要求 (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
1.船长为150m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780kg/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应按照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本条要求。
2.最前面两个货舱间的水密横舱壁及第一货舱的双层底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能承受住第一货舱进水,同时计及因货舱进水而产生的动力效应,并满足“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就本条而言,该“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应视作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