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兼顾,重点倾斜。为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农场改革,对先行改革的地区一视同仁;同时,考虑到农垦系统在屯垦戍边和发展农业上的重要性和华侨农场的特殊性,政策上适度给予倾斜。
三、补助办法
按照上述原则,对中央直属国有农场和各地区因免除“农工收费”造成的减收,原则上以2001~2004年国有农场“农工收费”的实际数为基数,对先行改革地区和上报数据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进行适当调整。中央直属国有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农场)减收额,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地方国有农场减收额,中央财政根据农场类别和所处地区的补助系数给予适当补助。
对地方财政补助公式为:
中央财政对某省补助额=∑(该省各类国有农场减收额×农场系数)×地区系数
其中: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华侨农场的补助系数为100%;地方“小三场”的补助系数为90%;劳改劳教农场、各类林场的补助系数为80%。地区补助系数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规定的“1850”补助比例执行,即对中西部粮食主产区补助100%,对中西部非粮食主产区补助80%,对东部粮食主产区补助50%,对东部非粮食主产区不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为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要合理分配、及时核拨中央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税改办要加强监督,对于虚报数据骗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违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督促国有农场积极进行配套改革,努力消化改革成本,不得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增加农场管理费等开支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减少农工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防止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额确定农工减负数额。改革后,凡出现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或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央《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