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4日 财预〔2006〕446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储粮总公司: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
附件: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
为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
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内容和补助范围
(一)补助内容。从2006年起,免除国有农场通过收取承包费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支出。国有农场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补助范围。按照隶属关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农场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劳改劳教农场、国有农牧渔场等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二、补助原则
(一)统一政策,力求公平。各地国有农场类型不同,农工收费水平、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方法不尽一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求政策统一、客观公平。
(二)注意衔接,均衡负担。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补助政策应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衔接,并使农工与周边农民的减负水平大体相当,避免出现新的不均衡。同时,由于有些地区已将国有农场社会事业职能交由地方政府承办,各级财政对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收费”的补助,要按照“谁举办、补给谁”的原则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