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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遏制铜冶炼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

  一、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和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投资行为
  坚决不允许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布局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铜冶炼项目。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必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采用准入条件规定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建铜冶炼企业必须达到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二、坚决贯彻土地、环保、融资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抑制铜冶炼盲目投资、落后产能低水平扩张势头。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铜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布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铜冶炼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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