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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遏制铜冶炼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

  加快淘汰违法违规的企业及工艺装备。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在矿产粗铜熔炼工艺和装备方面,依法立即淘汰现有的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炉、电炉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熔炼用密闭鼓风炉,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鼓风炉。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停电、断水,实现关停,责令退出。
  四、加强环保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粗铜冶炼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新建铜冶炼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环保部门对现有铜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五、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严格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打击无证勘探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鼓励开发低品位资源利用技术。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铜冶炼、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铜冶炼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的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铜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铜冶炼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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