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联营公司、监理公司和22公司已按工程设计要求完成了4号核岛基坑负挖,对出现的不符合项进行了必要的处理,现已关闭;核岛基础垫层混凝土施工、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等前期工程已完成;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混凝土生产相关设施及检验程序均已准备就绪;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前施工图已到位,能够满足土建施工要求。联营公司、监理公司和22公司制定了质量保证大纲,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已基本制定完毕,4号机组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注前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满足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
因此,检查组认为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已具备了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建议国家核安全局释放该控制点。
检查组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22公司部分工作程序,如混凝土施工工作程序、混凝土养护及测温工作程序等,主要是参照国标编制,没有完全覆盖相关的工艺要求,操作性不强。要求22公司严格按核安全法规导则的要求对有关的工作程序进行修改和升版,并按照核安全法规导则的要求对其它工作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联营公司和监理公司应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此经验反馈到其他施工单位。
(二)22公司岗位规范的制定没有体现质量保证分级要求,人员资格评定工作不够规范。要求22公司加强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确保由合格的人员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并遵守所有核岛施工相关工作由22公司正式员工实施的承诺。要求联营公司和监理公司加强对施工单位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三)检查发现安全壳底板施工和检查质量计划的工序编制不够完善。要求联营公司、监理公司和22公司加强质量计划的审定,以保证质量计划易于操作。
(四)监理公司未按质保大纲要求制定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培训计划不够完整。要求监理公司按专业和级别要求制定和实施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保证监理人员适应工作需要。
(五)22公司的《混凝土塌落度、温度监测记录》显示部分混凝土塌落度超出规定限值,虽然在工程中没有使用,但记录中未标明处理情况。要求22公司加强记录管理,完善混凝土施工记录。
(六)22公司未制订拟编管理程序、工作程序编制计划,个别管理程序还未批准发布。要求22公司加强文件控制,跟踪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状态,确保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程序在工作开展前尽早发布,并进行必要的宣贯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