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不得在2006年底前突击转回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或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鉴证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对于2006年的重大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要给予重点关注。对于转回理由不充分或存在减值迹象而公司未合理计提准备的,注册会计师应提请公司予以调整,公司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六)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

  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根据金融工具的持有意图和风险管理目标,合理划分类别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上市公司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金融工具分类进行利润操纵,对于已经确定类别的金融工具,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应提出充分证据,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上市公司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分类人为调节各期利润。

  注册会计师应就金融工具的相关业务合理制定鉴证计划,充分履行鉴证程序,对公司及其环境、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等给予合理关注,并对金融工具类别变更给予重点关注。对于变更理由不充分,公司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七)严格区分各类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上市公司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谨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做出决议。上市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期间以及金额,不得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上市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区分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不得利用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等手段将本应费用化的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根据资产、技术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并在会计期末对其进行定期复核。

  注册会计师在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关注公司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的合理性,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给予重点关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