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 应提前制定这些大纲的有关部分,并形成文件,以容许核动力厂人员在实施相应的活动以前能审查和评价这些活动。
6.1.5 为保证在执行管理大纲时能遵循恰当和适用的实践,营运单位应作出安排,从设计人员、制造厂和其他机构获取必需的资料。为了借鉴其他营运单位的经验,也应当与他们建立联系。
6.1.6 这些大纲应考虑老化管理和退役,因此应包括有利于制定退役活动计划的各种要求。
6.1.7 在制定这些大纲时,应对下列各项给予应有的考虑:
― 要达到的目标;
― 适用的管理要求;
― 要实施的方针;
― 分配责任和授权;
― 参加人员的资格;
― 进行活动的进度;
― 需要的服务和设施;
― 需要的文件和基础资料;
― 经验反馈;
― 大纲和有关程序的审查;
― 安全问题的及时解决;
― 要产生的报告和要保存的记录;
― 需要的信息流。
6.1.8 实施大纲的先决条件是建立一套完整的指令和程序的体系,它涵盖所有技术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这些文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编制,并在开始实施每个大纲前就应准备妥当。这些文件编制有很大工作量,在起草招聘和培训计划时应考虑这点。在需要厂外专家时,可以与制造、设计、建造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专家合作编写大纲。
6.1.9 当所建议的活动没有包括在正常规程中时,就应按已制定的程序编写专门规程,它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及操作细则。这些活动和规程应由适宜的技术人员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并由管理者批准。但是,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对进行所建议的活动负有最终责任。有要求时,所建议的规程应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6.1.10 营运单位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以保证影响安全重要活动的所有文件在发布、更新、存档和周转中防止使用已废除的文件。
6.2 人员配备
6.2.1 为了预先考虑未来的人员需求,营运单位应制定与远期目标相关的长期人员配备大纲。该大纲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保证其与营运单位的远期目标和核动力厂的需要相一致并提供支持。长期人员配备大纲应考虑使员工有足够时间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6.2.2 在营运单位的目标、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应确切地规定和详细地分析要执行的任务和工作;应确定组织机构中各级人员的适当配备和资格要求;并且应规定挑选、培训和再培训的要求。
6.2.3 在制定以上要求时,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管理者应认识到核计划需要复杂和不断发展的技术,因此这类计划要求具有高水平的人员来保证能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有效而安全地运行,并在应急工况时作出正确响应。特别是,在现场任何时候都应具备在瞬态工况期间控制核动力厂的专门技术。因此,营运单位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验都应与他们的职责和工作相适应。
6.2.4 人员的配备应考虑:
― 营运单位参加审查活动的需要,包括设计、建造和调试等阶段的审查活动;
―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其他单位及时建立联络渠道的需要;
― 完成核动力厂所有运行职能和应急职能所需要的最少人员编制,并考虑避免把过重的负担加在个别人员身上;
― 对核动力厂,尤其对边远地区的核动力厂,为应付紧急状态而自备足够的技术服务、专门设备和备品备件等的需要(直至能从厂外得到及时补充时为止);
― 工作条件的法定要求;
― 营运单位的人员调动;
― 未来项目对长期人力的需要;
― 营运单位关于维修和其他工作的政策(如值班维修的范围、雇用承包商的范围、部件更换还是检修、中心车间等);
― 核动力厂人员培训和再培训的需要。
6.2.5 应尽早地开始招聘人员,以便制定和正确实施录用条例,并及时得到需要培训的人员。这样做可使受聘人员能有效地完成计划中的任务,并参加调试工作,如可行也可参加建造工作。关于核动力厂人员招聘和选择的更多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运行人员招聘、培训和授权》。
6.3 人员资格和培训
6.3.1 营运单位应制定人员资格和培训大纲,以保证评价营运单位的需要和制定营运单位内对岗位的资格要求。对核动力厂安全监督、运行和维修等重要的岗位应任用合格的人员。对各类人员,应要求通过教学、经验和正式培训来提高和保持适当的能力。
6.3.2 应根据部门和个人的具体需要制定培训大纲,以提高和保持所有人员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应使用系统的培训方法,以保证核动力厂人员的培训大纲是在分析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准备、分析、设计、编制和实施的。
6.3.3 大纲应包括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进度表,并要考虑需要培训人员的背景和现有设施情况。
6.3.4 培训大纲应保证核动力厂各级运行人员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它应指明涉及安全的活动,保证能获得从事这些活动所需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增强对所有安全事项的责任感。
6.3.5 应考虑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培训的需要,以保证他们有资格执行指派给他们的任务。在承包商人员独立参加这些工作以前,应得到他们具有所需资格的保证。
6.3.6 关于制定和实施核动力厂人员资格和培训大纲的进一步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运行人员招聘、培训和授权》。
6.4 调试
6.4.1 尽管有合同安排提供新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仍应保证制定和实施全面的调试大纲,以证明核动力厂已按规定建造,并能以安全方式运行。制定和实施调试大纲的细则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调试》。
6.4.2 鉴于营运单位在以后的核动力厂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它应验证调试大纲已尽可能彻底地核查了核动力厂的特性,特别是调试大纲应:
― 证实所建核动力厂与安全分析报告中的规定相一致;
― 保证核动力厂满足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
― 证实运行指令和规程的正确有效,并给运行人员提供了提高工作能力的机会;
― 为验证实施管理大纲的措施的适用性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数据。
6.4.3 当调试活动由供货方或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时,营运单位应对各阶段调试活动的审查和批准作出必要的安排。营运单位在完成一个阶段的工作并转移到下阶段工作前,应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6.5 核动力厂运行
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
6.5.1 为了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应制定包括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指令和规程等的行政管理规定。应规定运行指令和规程的审查和批准要求,特别是营运单位主管这一级的审查和批准要求。这些行政管理规定构成运行大纲,应在运行开始前制定好。制定运行规程时,在合适处应考虑退役工作。
6.5.2 营运单位应制定运行指令和规程。这些指令和规程应:
― 保证所有影响安全运行的活动都有合适的指令或规程;
― 保证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
― 由合适的、具备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的质量保证要求编写和检验;
― 以明确、易懂的文字编写,并避免任何混淆和含糊;
― 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 提供足够详细的细则,以使指派去担任工作的人员无需直接指导就可进行工作。
6.5.3 关于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规程的进一步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规程》。
运行值班组
6.5.4 无论核动力厂的自动化程度多高,核动力厂运行人员具有运行的最终决定权和负有运行的最终责任。因此,为了核动力厂运行任务中责任的连续性,营运单位应组建运行值班组。由运行值班组执行的任务或活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对正常运行:
― 改变运行模式;
― 保持现有运行模式;
― 监测在控制室显示的所选择的核动力厂参数是否在正常读数范围内;
― 由核动力厂巡检来监测是否有偏离正常运行的指示;
― 发放工作许可证和由隔离构筑物、系统或部件或修改其配置来准备工作条件;
― 撤消工作许可证,通过将构筑物、系统或部件复役或恢复正常配置来恢复核动力厂正常状态;
― 保存运行记录和写出报告。
(2)对预计运行事件:
― 当探测到偏离正常运行时,监测核动力厂状态,并核实核动力厂正在按设计要求进行响应;
― 如果确定核动力厂没有正确地响应,就按规程采取纠正措施;
― 转入到安全状态,并保持这种状态,直到完成对偏离原因的详尽分析。
(3)对事故工况:
― 如果偏离未能得到纠正,则按规程启动应急措施。
6.5.5 应根据核动力厂的复杂性、自动化程度和管理要求来确定每个运行值班组运行人员数目及其职责。
6.5.6 在所有的运行状态和非预计情况(特别是处理应急情况)下,每个运行值班组应由一位值长负责,包括足够数量的经过培训、合格并经授权的操纵员及其他支持人员。运行值班组成员的资格和受权应依据营运单位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标准。应给运行值班组的每位成员分配明确的权力和职责。
6.5.7 在核动力厂的管理机构和运行值班组之间应有正式的联络制度,以便传达命令或传递有关安全运行的信息。作为该制度的一部分,核动力厂修改和大型试验都应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授权并由运行值班组控制。这应包括命令和指令的记录并确认运行值班组已收到和理解这些命令和指令。
6.5.8 值班人员交接班应以一种有组织和职业的方式进行,应以书面说明值班活动的方式来增强交接班的有效性。交接班过程应确定参加的人员、责任、交接班的岗位和处理方式,以及报告核动力厂状态的方法,包括对核动力厂异常状态和人员不在岗等特殊情况处理。
6.5.9 值班人员应在核动力厂内进行定期巡视。值长或受权人员也应定期在核动力厂内巡视。
6.5.10 在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包括承包商)之间应有有效的接口。在完成工作以后,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应保证使受工作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要经过试验,并返回初始状态或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运行状态。
6.5.11 应在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之间协调作业、停役、修改和试验的计划,以保证核动力厂始终处在安全状态,并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6.6 维修
6.6.1 维修大纲应保证核动力厂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水平都保持与当前核动力厂的安全分析相一致,并保证在运行开始后核动力厂的安全状态不受有害的影响。此外,应把定期审查的结果编入维修大纲中。
6.6.2 应在设计阶段的早期就与设计单位密切联系制定维修大纲,以保证设计的核动力厂易于维修。为了使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达到要求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同时使人员所受的照射量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原则,应对维修活动进行计划。这可以结合概率安全评价的结果。营运单位应从设计人员、制造厂商和其他营运单位收集关于维修需要的资料,以保证制定合适的维修实施方案和获得必要的维修设备。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应定期审查维修大纲,以使得维修大纲在概率安全评价和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达到优化。该优化应保证在对安全系统进行的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功率运行期间的维修和最少的故障维修之间有一个正确的平衡。
6.6.3 应及时制定维修大纲,在核动力厂各系统投入运行或移交给营运单位时(以先者为准),使大纲能够执行以配合核动力厂各系统之需。
6.6.4 维修大纲应包括对核动力厂物项进行去污的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扩大。
6.6.5 关于制定和实施维修大纲的更详细的资料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及在役检查》。
6.7 在役检查
需要进行在役检查,以针对可能的性能劣化评价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是否能继续安全运行,或者是否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关键系统和部件对安全的重要性和可能的故障后果的严重性,应重点对其进行检查。
6.8 监督
6.8.1 监督大纲应保证安全重要物项能按照原设计要求继续履行其功能,并且可以纳入概率安全评价的结果和运行经验反馈。监督大纲应包括评价和审查要求,以便及时地发现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可能导致不安全工况的性能劣化和老化。大纲应包括监测、校核和标定以及在役检查的补充试验和检查。
6.8.2 应尽早在核动力厂调试前编制好监督大纲,以便在调试阶段核动力厂物项开始运行就可正确地实施该大纲,并保证核动力厂的安全不依赖于未经试验或未受监测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关于监督大纲更多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及在役检查》。
6.9 燃料管理
燃料管理大纲应论及一些必需的活动,以优化反应堆堆芯运行而不违反由于核燃料和核动力厂整体的设计安全考虑所规定的限值。燃料管理大纲应对营运单位负责的堆芯管理、燃料的采购、现场贮存、辐照、装卸及运输的安全问题给予专门的考虑。特别是,燃料管理大纲应包括下述方面:
― 制定详细的燃料采购技术规范书和质量保证要求;
― 进行专门研究,以验证新燃料或变更的燃料,特别是,来自不同供货方的燃料装在反应堆堆芯内时是否符合安全分析报告中的规定;
― 作出安排以保证新燃料和已辐照燃料在运输、贮存和装卸期间的安全;
― 编制堆芯计算程序,以确定燃料和吸收体装载方式,以便保持与反应性、温度和辐照或燃耗限值相符;
― 进行堆芯监测,以保证监测、跟踪和评价堆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和运行限值,以探测异常状况;
― 进行燃料监测,以保证在所有堆芯运行工况下保持燃料包壳的完整性;
― 实施已辐照燃料适用的检验要求,并利用这些检验结果来监测燃料的性能;
― 验证启动试验方法和制定相关监督要求。
关于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更详细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
6.10 化学
化学大纲应提供必要的化学和放射化学方面的支援以保证安全运行、系统和部件长期完整性以及控制和减少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化学大纲应包括涉及核动力厂运行过程有关化学工作的监测、分析、指令以及运行结果的评价。在有些核动力厂中,化学和放射化学工作可能包括环境监测,特别是当与化学和辐射防护相关的工作都是由一个组来完成时。
6.11 安全分析和审查
6.11.1 为了保证高安全性,营运单位应制定安全审查程序,由安全审查组或独立的审查人员对核动力厂的运行活动提供独立的评价。应考虑如下活动的安全审查:
― 审查与核动力厂运行安全有关的方面;
― 审查故障、失效及其先兆,以评价其对安全的重要性,并建议为纠正不利情况和改善安全应采取的行动;
― 审查修改建议,以确定是否促进安全;
― 参照国际上良好的实践审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实施;
― 建议纠正行动和/或修改。
6.11.2 安全审查应进行到足够的深度,以保证审查提出的所有事项和问题能够满意地解决。安全审查活动应由具有足够的教育水平、核经验、专门知识和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以便能够彻底了解和评价所审查的项目。
6.11.3 营运单位可以把运行安全的自我评价确定为能够用来改善安全的一种重要安全审查机制。自我评价应由一项或一组有组织的、客观的和直观的程序来指导。营运单位内部的个人、小组和管理者运用它并针对预期的具体指标、目的和其他业绩要求来评价其运行安全的有效性。当已经实施纠正行动和已证实其适宜性时,自我评价过程才是完整的。
6.11.4 应进行定期安全审查,以证实核动力厂可继续安全可靠地运行。应将定期安全审查的结果用于:例如
― 确认核动力厂或单个物项在规定的预期运行时间内能够安全地运行;
― 确定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可能限制安全运行的因素;
― 修改现有的安全分析报告,以符合当前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 提供延长寿命研究的输入数据。
6.11.5 营运单位负有进行定期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定期安全审查的范围和周期应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或由营运单位制定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关于定期安全审查的更多的资料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定期安全审查》。
6.12 实物保护
6.12.1 营运单位应提供实物保护,防止或阻止非授权进入、闯入、偷窃、地面攻击以及对安全重要的系统和核材料的内部和外部破坏。
6.12.2 营运单位应使程序准备就绪,通过对车辆出入管制、车辆停泊和通行管制以及人员出入管制,提供场区的实物保护。
6.12.3 应提供保卫措施,以防止可能危及安全的内部和外部的破坏活动。因此,应考虑下列方面:
― 厂区周围和厂内的出入口控制;
― 厂区不同区域内必须遵守的通行规则,以及采取措施以发现、阻止或延缓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相关区域;
― 准许通行的程序的制定;
― 保卫人员的挑选和培训;
― 使用的通讯系统。
6.12.4 在调试开始前,最迟在燃料到达现场前,一旦场区接受了安全重要物项就应执行适当的实物保护。
6.13 辐射防护
辐射防护大纲应包括监测和剂量评价的安排,并应保证个人剂量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内;其目标应是使个人和集体剂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辐射防护大纲的制定应根据并满足辐射防护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原则和目标要求。
6.14 工业安全
应制定和实施工业安全大纲,以保证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特别是安全有关活动)的人员的所有风险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应对所有员工、供应商、访问人员制定工业安全大纲,该大纲应参照所采用的工业安全法规和实践。大纲应包括对预防和保护措施的计划、组织、监测和审查的安排。营运单位应在工业安全方面对核动力厂人员提供支持、指导和帮助。
6.15 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废物管理大纲应对厂区产生的各种放射性废物的监测、统计、贮存、装卸以及对这类废物的现场处理作出规定。应按照我国的实践及计划制定最终处置措施。
环境监测大纲应保证满意地控制和监测核动力厂运行中产生的气体和液体排出物,以便遵守批准的排放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
6.16 应急准备
营运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并应分配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职责。这包括如下安排:
(1)及时通知、报警和启动经过充分培训和合格的应急人员,以便管理应急响应、采取缓解措施、评价应急情况、保护厂区人员以及对地方政府提出关于对场外人员实施紧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2)进行厂内响应和厂外响应机构之间的协调;
(3)向有关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并与其进行合作;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提供信息。
6.17 防火安全
营运单位应在定期更新的火灾危害性分析的基础上做出保证防火安全的安排。这种安排应包括:应用纵深防御原则;评价核动力厂修改对消防的影响;管理易燃物和点燃源;防火设施的检查、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人员。进一步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
6.18 质量保证
营运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包括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所有活动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大纲应满足质量保证法规的要求,并应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6.19 人因
应提供和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以便工作人员能安全和满意地进行工作,而不会对其施加不必要的体力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应明确说明影响工作环境和人员对其职责的有效性和适宜性的人为因素。为此目的,营运单位应制定适当的大纲。反映在该大纲中的领域或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 为管理和进行工作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和监督;
― 提供充分的照明、出入通道和操作人员设备;
― 提供足够的报警,如考虑数量、位置、分组、色码和可听性的优先级划分等因素;
― 通讯频率和通讯清晰度;
― 合适的工具和设备可用;
― 人员的工作时间;
― 需要注意的其他因素(特别对控制室人员),包括良好状态、心理和态度问题、轮值方式和用餐休息;
― 考虑人因内容的规程可用。
6.20 运行经验反馈
6.20.1 应制定一个有效的运行经验审查大纲,该大纲提供分析本核动力厂内的事件和核工业界事件的方法,以便确定核动力厂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所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其他动力厂感兴趣的厂内事件应与工业界共享,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定期评价运行经验审查大纲的有效性,以确定需要改进的薄弱之处。
6.20.2 实施运行经验审查大纲可以由核动力厂也可以由营运单位负全面责任。但是,营运单位的高层管理者的参与和支持是使运行经验审查大纲成为有效的关键。核动力厂的中层管理者应负责协助审查运行事件,并负责确定和采取纠正措施。
6.20.3 应以系统的方法来评价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主要是保证未遗漏安全相关的事件。应全面报告和审查作为安全性能降低的潜在先兆的低级别事件和“几乎要发生的事件”。应深入调查安全重要的异常事件,以确定其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应采用人员行为分析的方法调查与人员行为有关的事件。调查应对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出明确的建议,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应及时地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以防止其再次发生。
6.20.4 营运单位应获得和评价其他核动力厂有关运行经验的信息,以便对自己核动力厂的运行提供经验教训。因此,经验交流及其对国内和国际机构的贡献应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6.20.5 应由指派的合格人员来仔细分析运行经验以发现有害安全的可能趋势的先兆信号,以便在发生严重工况以前采取纠正行动。根据以往发生的事件的原因和起因,趋势分析应确定重复发生的类似事件和延续下来的问题。应向核动力厂经理和营运单位管理者定期提供事件趋势的审查和结论性的说明。
6.20.6 应明确规定执行审查运行经验活动人员的职责、资格准则和培训要求。应给进行异常事件调查的人员提供调查根本原因分析技术的培训,例如事故调查、人因分析(包括组织因素)、管理疏忽和风险树分析、变更分析和屏障分析。事件调查人员应通晓核动力厂设计、规程和运行。
6.20.7 应鼓励核动力厂所有人员报告与核动力厂安全有关的所有事件和“几乎要发生的事件”。应给予核动力厂所有人员机会来报告所有事件和“几乎要发生的事件”。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应及时慎重地审查和响应这些报告。
6.20.8 可行时,应尽可能快地把从工业界获取的教训和核动力厂内部的经验传递给培训部门,用来确定要实施的培训类型,以便最有效地交流获取的经验教训。
6.20.9 应收集和保存从运行经验中获取的数据,以便作为剩余寿命评价、概率安全评价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输入数据。
6.21 核动力厂修改
6.21.1 营运单位应制定程序来保证对所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修改的恰当设计、审查、控制和实施。该程序应保证保持核动力厂的设计基准、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满足适用的法规和标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能得到审查的记录。营运单位仍保留对修改的安全方面负责,并负责获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如有要求)。
6.21.2 对修改申请的评价应基于该修改对核动力厂的安全和可靠性、核动力厂的运行和性能、人员的安全和满足监管要求方面的影响。应包括改进培训和有关硬件需要的考虑。
6.21.3 关于制定和实施核动力厂修改大纲的详细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修改》。
6.22 文件管理和记录
6.22.1 在整个核动力厂和营运单位内部,应以统一的方式管理文件。这包括文件的准备、变更、审查、批准、发布和分发。应准备和管理用于这些功能的表格和规程。
6.22.2 应建立记录管理和文件控制体系,以保证恰当地保存与核动力厂安全和可靠运行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设计文件、调试文件和与核动力厂运行历史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通用和专用规程。为了便于参考,每个文件的所有版本都要恰当地归档和保存,但应特别注意,厂区人员只能获得正确的最新版本供其日常活动使用。
6.23 老化管理
6.23.1 为了及时探测和减缓核动力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老化引起的性能劣化,在管理核动力厂老化的安全方面要求执行有效的大纲,以便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保证其完整性和功能能力。
6.23.2 管理老化过程的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