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成员单位在开展OSHMS建设工作中,应将OSHMS做自身管理体系、责任体系、组织体系的强有力支撑,有机的溶入全面管理之中;并充分考虑OSHMS与环境管理体系的优化整合及其与环境、质量体系的全面整合,规范处理体系间的接口和兼容问题。
8、成员单位在开展OSHMS建设工作中,应充分保证:组织及机构的合理协调与分工;各类资源的有效投入;全员持续性的教育与培训;特别是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派专业骨干人员参加OSHMS审核员培训,形成自身OSHMS建设的技术骨干力量。
9、成员单位须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保证OSHMS或核心要素的动态保持和有效性,实现持续改进。
三、指导与管理
10、在OSHMS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突出集团公司整体意识。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即成员单位OSHMS中最直接的极为重要相关方,对其OSHMS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成员单位需将集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和指导意见作为自身OSHMS及其建设工作的重要输入。
11、成员单位应将OSHMS建设的计划安排、人员培训、启动体系建设、咨询和认证等重要环节、情况作为专项信息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12、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的要求,组织开展系统内OSHMS建设的交流、观摩、考察工作,并对成员单位OSHMS建设的咨询、认证进行工作指导,帮助成员单位建立OSHMS和开展认证工作。
13、集团公司极其注重OSHMS或核心要素运行的有效性。作为最直接的极为重要相关方,对建立OSHMS或核心要素但仍重复发生事故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必要的相关方审核,保障和提高OSHMS或核心要素的有效性;对未建立OSHMS、且安全生产管理不能持续改进、危害及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将组织相关方的初始评审,促进和指导其改进管理、控制风险。
14、集团公司特别关注成员单位在开展OSHMS工作中,咨询方、认证方对其作出的各种承诺,尤其是保密承诺。
15、集团公司对认证方实行动态目录准入,每三年考察、择优公布一次,成员单位在目录中自主、择优、择便选择认证方。凡不能保障OSHMS有效性和持续改进、或不能提供合理价格和优质服务、或不能认真履行承诺的认证方将退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