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人权。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办案时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也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社会十分关注。为此,两个意见专门赋予了被告人两项诉讼权利:一是对是否适用两个意见审理案件的选择权。对于被告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决定适用。这种规定从程序上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通过自身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二是获得从轻处罚的权利,即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案情提出从轻处罚的具体量刑建议。在贯彻执行两个意见时,应当充分注意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是在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充分行使的前提下,减掉不必要的内容,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决不能单纯为了提高效率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充分保障。同时,也应注意依法保护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这项改革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五、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贯彻执行两个意见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这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决不能因片面强调诉讼效率而出现随意违反取舍程序、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从此前个别地方适用简易程序和开展简化审理试点工作的情况看,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为使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降低了对案件事实、证据规格的要求;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公诉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高监督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派员出庭。要研究和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加以推广。要注意认真审查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判决结果是否准确,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提出抗诉的意见,拓宽监督渠道,发现执法不公的问题;主动跟踪、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法院沟通,协商解决。特别是要重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不能因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一律不再出庭。必要时,也可以派员旁听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