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推进公诉改革的原则,体现法制统一。贯彻执行两个意见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将促进一系列公诉改革措施的出台。公诉方式改革要在
宪法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对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改革措施都不得突破。那种主张只要是改革,就应该完全摆脱现行法律的束缚、任意进行尝试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依法创新的关系。在遵循
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法律不明确的,或者依法可以改进的问题,可以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实现立法宗旨的新形式、新措施和新途径。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当简化审理,并不是创设一种新的程序,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框架内对审理方式的适当运用。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非必经程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对所有问题都要进行辩论,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当然,对于现行法律有待完善之处,也可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和探索,进而提出立法建议,但不能用于办案。
三、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制定两个意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两个意见在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设计上十分注意质量与效率的统筹兼顾。在贯彻执行时,一定要切实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建立规范完整的办案流程,将质量与效率作为评判公诉工作的一个基本标准,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对于适用两个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坚持审查起诉规则和证据标准,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防错防漏。起诉书的内容不能简化,应当详细、具体、明确写明案件事实。其中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证据目录要列明主要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这是保证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前提,也是进行简化审理的客观基础。对最终因被告人不同意而不能适用两个意见审理案件的,不能将之指责为认罪态度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