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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推算公式:
  Y=F+F1+F2
  F=(M×××N-F(1上标))×S×P
  F1=(上年放养增殖量-上年起捕量)×P
  注释:
  Y:总损失量(公斤)
  F:当年放养水产生物的损失量(公斤)
  F1:上年剩余水产生物损失量(公斤)
  F2:自然繁殖水产生物的损失量(公斤)
  M:亩放苗种数(尾、只、颗/亩)
  X:成活率(%)
  N:起捕规格(公斤/尾,只,颗)
  F′:已捕产量(公斤/亩)
  S:受污面积(亩)
  P:受污水产生物损失率(%)
  3.滩涂养殖和围塘养殖:
  Y=(M×X×N—F′)×S×P
  ※(公式中字母注释同上)
  各因子的确定;M、N、X、F′由污染受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S、P由污染受害单位或个人提供情况,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确定。
  4.虾、蟹、贝、藻损失量的推算方法:
  计算公式Y=K×S×M×XNF1
  注释:
  Y:损失产量(公斤)
  F1:污染面积内收获产量(公斤)
  K:养殖技术、养殖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参考系数
  S:受污染面积(亩)
  M:亩放苗种数量(只、颗、尾)
  X:成活率(%)
  N:成品规格(只、颗、尾/公斤)
  各因子的确定可参照表1(××省海水养殖品种情况)
  注:由于养殖环境、养成水平等差异,造成各地养成产量参差不齐,故设K值系数,该系数的具体数值可参考当地历年产量和本年度产量等因素而定。
  (四)专家评估法
  在难以用上述公式计算的天然渔业水域,包括内陆的江河、湖泊、河口及沿岸海域、近海,可采用专家评估法,主要以现场调查、现场取证、生产统计数据、资源动态监测资料等为评估依据,必要时以试验数据资料作为评估的补充依据。
  基本程序为:
  1.进行生产和资源的现场调查,确定事故水域主要渔业资源的种类及主要渔获物组成;
  2.资源量的确定:
  (1)江河、河口及海域的资源量
  近3—5年的平均产量÷资源开发率
  (开发率视当地捕捞强度和种群自生能力而定)
  (2)增殖资源量
  近3—5年的平均投放尾数×回捕规格×回捕率÷资源开发率
  3.资源损失量的确定。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定评估,确定其损失量,对资源损失大的(10万元以上)要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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