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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二、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量的计算
  因渔业环境污染、破坏直接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只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因渔业环境污染、破坏不仅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而且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增殖放流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产量减产等损失,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将直接经济损失额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额相加。
  (一)直接经济损失额的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损失、污染防护设施损失、渔具损失以及清除污染费和监测部门取证、鉴定等工作的实际费用。
  水产品损失额按照当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主要菜市场零售价格来计算。水产品损失量包括中毒致死量和有明显中毒症状但尚能存活以及因污染造成不能食用的。由于水产晶损失量既包括成品,也包括半成品、苗种,而计算损失量,最终以成品损失量表示,因此苗种、半成品与成品损失量的换算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种类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网箱、稻田养鱼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水产品损失额=当地市场价格×损失量
  养殖种类亲本和原种的死亡损失价格,计算时要根据其重要程度按高于一般商品价格的50%—500%计算,具体价格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污染防护设施损失、渔具损失以及清除污染费用和监测部门取证、鉴定等所需的费用按实际投入计算。
  (二)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额的计算
  该损失计算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而定,但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3倍。
  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用于增殖放流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及管理。
  因爆破、勘探、倾废、围垦等工程造成的渔业损失计算原则上也适用于本规定。
  因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生息繁衍条件受到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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