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经营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