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
(中内协发[2003]20号 200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