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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特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防治“非典”药品广告必须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或证明文件为准,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防治“非典”功能;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其说明书的范围之内。发布用于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必须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对未经审查发布方剂处方广告的,按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二、加强防治“非典”药品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凡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异常波动涉及的范围较广、上涨幅度较大、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发展下去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备案。要切实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价格规定的,特别是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有关价格工作的具体要求按发改电字[2003]8号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药品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
  各地经贸委及中央医药承储单位要按卫生部门提出的防治“非典”用药品种清单,对本地区的药品生产情况和本单位药品储备工作,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卫生部门防治工作需要,对有关药品的生产能力、原料供应和储备药品的数量情况及时准确把握。要进一步完善与卫生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密切跟踪临床用药品种和数量变化动态,同时加强对相关药品市场需求的监测分析。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工作预案,一旦出现药品紧缺迹象,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企业保质、保量生产并及时投放供应市场。
  各地经贸委及中央医疗承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落实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务必确保生产企业和储备职能部门通讯畅通;确保储备计划所列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确保在紧急需要时,调得出,供得上,质量好,品种全;确保应急防治药品能够在24小时内调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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