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二章 电子帐册管理
第八条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第九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电子帐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
海关凭电子底帐、电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帐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帐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五条 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