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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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