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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康复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定点机构管理,保证项目工作质量

  各地要根据中国残联及相关部委制定的项目机构准入标准,对项目定点机构(包括项目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验配机构、辅具适配机构等)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核,严把项目机构准入关,确保承担项目任务的所有机构达到国家和中国残联规定的准入标准。特别是对开展医疗救助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要联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对其资质进行审批。经过审核的定点机构须与当地残联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同时对定点机构采取动态管理模式,省残联或由省残联指定的单位每年要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一次审核评估,对于评估中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限期不达标者撤销其项目实施资格。应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高、事关重大的工作或个案,要进行专家咨询,指导定点服务机构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全面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对救助对象实施医疗、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等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服务标准和减少服务项目、内容及时间。

  四、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康复项目秩序

  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加大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规范康复项目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对于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取其他方式的,应报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严格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项目实施方案使用经费,不得将经费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项目实施方案,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酌情减少下年度资助额度。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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