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本规范适用于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命名的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时间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报材料。
(1)《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省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3.3 评审。
3.3.1 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 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质检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 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省级教育、质检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 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教育部、质检总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发布正式入选名单。
4.建设与管理
4.1 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