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2009年以来,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成效显著,东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90%;中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80% ;西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70%。积极推动会计电算化管理,达到一定的工作基础。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东部地区,构建起县(市、区)、乡(镇)两级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中西部地区组织开展或部署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试点。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
(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县(区、市)以及所辖乡(镇)、村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够做到及时立卷归档;实行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的地方能够及时进行电子归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党委政府重视,县(市、区)有专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所辖乡(镇)有专门机构或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乡(镇)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有经费保障。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纪委、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通过创建工作达到创建标准并被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农业部将统一发文公布,组织宣传报道。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成效;组织现场观摩学习示范县活动,大力推广示范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强化示范县管理。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应及时上报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农业部将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凡在工作中出现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不到位、对乡村工作指导不力,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群众信访件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将取消示其范县称号,并限期整改。
今年拟认定首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推荐上报,农业部审定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示范县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级农业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从各地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示范县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各地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区、市)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于2012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农业部经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