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30号)
为建立健全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体系,推动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国商贸流通业快速发展,在引导生产、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基础仍非常薄弱,尚未形成覆盖全行业、科学系统、完整及时的统计体系,难以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重要贡献。加快建立健全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体系,既是政府主管部门有效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把握行业、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把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认真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各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确保相关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推进。
二、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1-2年试行,基本建立起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覆盖商贸流通各行业和重点工作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协调联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统计工作机制;建立起稳固协调的统计数据来源渠道,流通统计队伍和制度建设明显加强,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统计分析评价和成果开发应用更加广泛,服务企业、行业、以及整个服务业发展的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抓好数据报送
商贸流通业统计评价体系包括基本行业统计、重点专项统计和重点业务工作统计三类共30项。
对于基本行业统计17项,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沐浴业、洗染业、家电维修服务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其他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会展业、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直销)6类,涉及16个子行业,连同商贸流通业汇总表共计17张报表,2012年应当重点加强,有效组织实施,按时高质报送有关报表及相应的指标评价分析。
其中,已经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的零售、餐饮、沐浴、美容美发、会展的5个行业统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在典型企业调查基础上生成行业数据,填报相关报表,形成简明分析报告;新增或新调整的批发、住宿、家庭服务、洗染、家电维修服务、人像摄影、电子商务、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直销等11个行业和商贸流通业汇总统计,各地要积极组织协会等相关单位开展,做好汇总数据分析,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相应的简明分析报告。会展、典当和拍卖3个行业统计相关指标,暂按《2012年全国商贸流通业及分行业统计表(试行)》(见附件)相关表式要求报送,待正式制度明确后再作相应调整。
对于重点专项和业务工作统计13项,包括重点专项统计的生产资料流通(生产资料批发、石油流通、散装水泥)、重点商品流通(药品流通、酒类流通)、仓储3类6项,以及重点业务工作统计的再生资源回收、茧丝绸、生猪屠宰、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批发市场、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7项,各地要配合商务部利用已有渠道完成,填报13张相关统计报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完成统计任务基础上,编制当地流通业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就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相关数据指标和行业情况、趋势进行分析,形成报告。
各地2012年度商贸流通业相关行业数据报表和简明分析,以及流通业发展报告,要在2012年4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
四、完善工作机制
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原则,加快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合作、协会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统一指导下做好本地流通业统计工作,完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牵头处室,按照业务职能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任务落实,同时指导、督促相关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完成相关分析报告。要加强与统计、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将部门之间的合作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将行业典型企业、协会会员企业数据有效纳入统计体系。
五、加强渠道建设
要按照“统一协调、纵横联动”的原则,建立主体明确、相互补充、稳定可靠的统计数据来源渠道。对于已建立的统计渠道,要依据承担单位的实际能力明确主要渠道,通过参照比鉴各方面数据,进一步提高数据科学性、准确性。其中已实施典型企业调查制度的要指导相关承担单位科学调整样本企业,优化样本结构,适度扩大覆盖面,使之成为测算行业总体情况的科学支撑。对于尚未建立统计渠道的部分行业和重点业务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相关协会组织的力量,坚持点面结合,科学确定代表性样本,兼顾其他数据来源渠道,尽快形成可靠的统计渠道。同时,要深入研究探索渠道建设的有效方式,发挥近年来已建立的行业平台以及扩大消费政策实施主体的作用,形成各方数据互补、统计工作与行业管理工作互促共进的良好格局。
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分析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承担单位、协会组织、相关企业指导,认真抓好统计实施、考评、业务培训等关键环节,要重点针对典型企业宣讲统计法规,讲解报表制度,及时传达商贸流通统计工作相关制度、要求,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证行业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分析质量。商务部将开展流通行业统计督导考评工作,及时对各地统计工作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任务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表彰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报表报告质量较高、报送高效及时的单位,通报批评数据报送不及时、工作敷衍、质量不高的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狠抓工作质量,奖优促劣,把统计数据质量作为衡量工作绩效重要指标。
七、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统计经费管理,对商务部安排的统计工作经费要科学使用,重点支持数据收集、渠道建设、行业发展报告编制、调研培训、统计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关键环节,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商贸流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安排,配套出台支持政策。加强工作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加大对商贸流通统计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赢得各方面理解支持,共同为做好统计工作贡献力量。
各地商贸流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白美蓉 陈泽亚
电话:(010)85093793 85093780
附件:商贸流通业统计表(试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2年全国商贸流通业及分行业统计表(试行)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
一、基本行业统计
1.商贸流通业汇总表
2.批发业统计表
3.零售业统计表
4.住宿业统计表
5.餐饮业统计表
6.家庭服务业统计表
7.沐浴业统计表
8.洗染业统计表
9.家电维修服务业统计表
10.美容美发业统计表
11.人像摄影业统计表
12.电子商务统计表
13.会展业统计表
14.典当行业统计表
15.拍卖行业统计表
16.融资租赁行业统计表
17.直销行业统计表
二、重点专项统计
18.生产资料批发业统计表
19.石油流通业统计表
20.散装水泥统计表
21.药品流通行业统计表
22.酒类流通行业统计表
23.仓储业统计表
三、重点业务工作统计
24.再生资源回收统计表
25.茧丝绸行业统计表
26.生猪屠宰行业统计表
27.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
28.汽车销售行业统计表
29.二手车交易市场统计表
3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计表
1.商贸流通业汇总表
201 年
表号:
制表机关:商务部
指标类型
| 统计对象
| 序号
| 基本指标
| 计量单位
| 本年
| 上年
| 与上年比(%)
|
规模
| 限额以上法人企业
| 1
| 法人企业数量
| 万个
|
|
|
|
2
| 企业从业人数
| 万人
|
|
|
|
3
| 企业销售额(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
| 亿元
|
|
|
|
4
| 企业营业收入(其他服务业企业)
| 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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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资产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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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合计
|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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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合计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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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原价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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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折旧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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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总计
| 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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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债合计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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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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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法人企业
| 6
| 法人企业数量
| 万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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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从业人数
| 万人
|
|
|
|
8
| 企业销售额(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
| 亿元
|
|
|
|
9
| 企业营业收入(其他服务业企业)
| 亿元
|
|
|
|
效益
| 限额以上法人企业
| 10
| 损益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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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营业务收入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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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业务收入
| 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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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项费用合计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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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利润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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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润总额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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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周期:年报)
指标解释
商贸流通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
法人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从业人数:是指从事商贸服务业,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就业人员,是指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流动资产合计: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合计。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合计: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该指标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累计折旧:又称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负债合计:指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递延税项等。
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即为股东权益。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其资料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改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资产负债率:是指公司年末的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
负债总额:负债总额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个经营周期的债务。流动负债也叫短期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每到月末要在借方转入本年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了。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营业利润:指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之和。
三项费用合计:即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之和。
连锁企业门店数:连锁门店是指在连锁单位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称连锁门店。连锁门店的形式分为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
商品销售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价值总量。
连锁企业销售额:指企业以连锁经营的形式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连锁经营指企业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
电子商务交易额:指报告期内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纳税额:主要指商贸服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增加值:是指企业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有经济单位投资、城乡集体经济单位投资、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投资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
限额以上企业: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3)住宿业: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
2.批发业统计表
201 年
表号:
制表机关:商务部
指标类型
| 统计对象
| 序号
| 基本指标
| 计量单位
| 本年
| 上年
| 本年/上年(%)
|
规模
| 限额以上批发法人企业
| 1
| 法人企业数量
| 万个
|
|
|
|
| 其中:国有控股
| 万个
|
|
|
|
| (1)按注册登记类型分
|
|
|
|
|
| 内资
| 万个
|
|
|
|
| 港澳台资
| 万个
|
|
|
|
| 外资
| 万个
|
|
|
|
| (2)按行业分
|
|
|
|
|
| 农畜产品批发
| 万个
|
|
|
|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 万个
|
|
|
|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
| 万个
|
|
|
|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 万个
|
|
|
|
|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 万个
|
|
|
|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万个
|
|
|
|
|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
| 万个
|
|
|
|
| 贸易经纪与代理
| 万个
|
|
|
|
| 其他批发
| 万个
|
|
|
|
2
| 法人企业从业人数
| 万人
|
|
|
|
| 其中:国有控股
| 万人
|
|
|
|
| (1)按注册登记类型分
|
|
|
|
|
| 内资
| 万人
|
|
|
|
| 港澳台资
| 万人
|
|
|
|
| 外资
| 万人
|
|
|
|
指标类型
| 统计对象
| 序号
| 基本指标
| 计量单位
| 本年
| 上年
| 本年/上年(%)
|
规模
| 限额以上批发法人企业
|
| (2)按行业分
|
|
|
|
|
| 农畜产品批发
| 万人
|
|
|
|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 万人
|
|
|
|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
| 万人
|
|
|
|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 万人
|
|
|
|
|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 万人
|
|
|
|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万人
|
|
|
|
|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
| 万人
|
|
|
|
| 贸易经纪与代理
| 万人
|
|
|
|
| 其他批发
| 万人
|
|
|
|
3
| 法人企业销售额
| 亿元
|
|
|
|
| 其中:国有控股
| 亿元
|
|
|
|
| (1)按注册登记类型分
|
|
|
|
|
| 内资
| 亿元
|
|
|
|
| 港澳台资
| 亿元
|
|
|
|
| 外资
| 亿元
|
|
|
|
| (2)按行业分
|
|
|
|
|
| 农畜产品批发
| 亿元
|
|
|
|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 亿元
|
|
|
|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
| 亿元
|
|
|
|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 亿元
|
|
|
|
|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 亿元
|
|
|
|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亿元
|
|
|
|
|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
| 亿元
|
|
|
|
| 贸易经纪与代理
| 亿元
|
|
|
|
| 其他批发
| 亿元
|
|
|
|
限额以下批发法人企业和个体户
| 4
| 企业和个体户数量
| 万个
|
|
|
|
5
| 企业和个体户从业人数
| 万人
|
|
|
|
6
| 企业和个体户销售额
| 亿元
|
|
|
|